日前,常州發布《常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關于對《常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現將常州市生態環境局起草的《常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您可以在2021年9月6日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處
電子郵箱:sthjjb@changzhou.gov.cn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6日
《常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決策,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執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依照《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執行;餐飲業污染防治,依照《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法律原則)防治大氣污染,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屬地管理、源頭治理、防治結合、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等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核發排污許可證、強制性清潔審核、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道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餐飲業大氣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等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向社會公開大氣環境質量、污染源監督檢測等大氣環境信息。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煤炭總量控制目標,制定促進清潔能源發展、能源結構調整的相關政策;組織編制熱電聯產規劃,推進熱電聯產整合,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組織實施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和計劃,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和組織實施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
公安機關負責優化道路交通組織,淘汰尾氣超標排放車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道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露天礦石開采、采石宕口生態修復、土地收儲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對上述工地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對水利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漁業船舶排氣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對農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進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和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等行為。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健全與生態環境等部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發展大氣污染防治氣象干預措施。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六條(社會共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宣傳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七條(網格化管理)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
第八條(第三方治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九條(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本市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新增的大氣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應當實施減量替代。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在綜合考慮環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重點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應當控制或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過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和濃度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總量控制不達標后果)對未完成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未達到考核要求的轄市(區),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轄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在權限范圍內暫停審批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一條(排污許可證管理)本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依照國務院核定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不得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二條(重點排污單位義務)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大氣污染防治義務:
(一)依法建設、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二)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對本單位排污情況自行監測。自動監測設施因故障或者檢修停止運行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排放污染物進行人工監測,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進行檢查、修復。
(三)因設備檢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四)因突發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停產,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修復前,不得繼續生產。
(五)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六)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七)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排污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實施大氣污染治理或者進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并遵守相關技術標準以及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或者監測責任。
第十三條(監測網絡建設和信息公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和污染源監控平臺,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工作,會同氣象等機構開展重污染天氣預測,及時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相關信息,每月公布轄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排名。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名錄和信息公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全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單位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第十五條(工業園區管理)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統一制定工業園區大氣污染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引進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工業企業入駐,配套降塵、除塵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按照規定安裝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監控系統,并結合實際采取集中供熱等措施,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綜合治理。
第十六條(重污染天氣應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機構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共同做好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以及重污染天氣、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個人防護指導。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結束后,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碳中和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碳排放管控機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市碳排放管控要求,對碳排放量進行評估,并提出燃料清潔替代、余熱余能利用、節能降耗和清潔運輸等降碳方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準,并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準入負面清單。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推動能源低碳發展,合理發展風能、太陽能、氫能等非化石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比重。
第十八條(生物質鍋爐整治)生物質鍋爐應當以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為燃料,禁止摻雜添加燃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
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產者應當在產品包裝上表明產品規格、性能指標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含量。
第十九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監管)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使用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排放。
第二十條(揮發性有機物銷售監管)禁止銷售、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產品。
鼓勵使用納入國家和省公布的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惡臭污染物監管)禁止在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住宅小區等區域從事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綠色交通)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軌道交通、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限期淘汰黃標車和用于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引導和鼓勵公眾使用公共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以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為動力的機動車。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交、出租、郵政、物流、市容環境衛生、機場鐵路通勤等行業用車應當優先推廣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汽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監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予以報廢。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確定高排放機動車禁行、限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高排放機動車禁行、限行區域和時段應當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測、攝像拍照、遙感監測等方式,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確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類型及排放限值,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第二十五條(臭氧層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和公布的類別和目錄,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六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舉辦婚慶、慶典和祭祀活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傳統節日開展綠色祭祀宣傳活動。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原則規定)對違反本辦法有關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人員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行使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管轄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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